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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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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2. 2.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進行飲用水的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根據檢驗結果采取適當的措施,如果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則應立即公告禁止飲用。根據國家圖書館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代表台灣有著公開透明且嚴謹的飲用水檢驗制度,保障民眾的飲用水安全。 至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則規定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的措施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這項法規確保了地方主管機關的行為透明度和監管,同時保障了中央主管機關能夠掌握到各地飲用水管理情況。這符合飲用水管理條例的整體目標和原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11031 制定)

飲用水水質不合第十二條所定之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飭令改善;其無法改善而影響國民健康者,應禁止飲用。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飲用水水質不合標準者,應禁止飲用。

(0860502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瞭解各地區飲用水水質狀況,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爰明訂第一項。   三、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俾充分掌握飲用水水質之狀況。

(0881130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   前項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第二項省主管機關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之規定,並配合將末句「上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031 制定)

本條規定飲用水水質不合標準者,應禁止飲用。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瞭解各地區飲用水水質狀況,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即公告禁止飲用。爰明訂第一項。   三、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省(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俾充分掌握飲用水水質之狀況。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第二項省主管機關應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採樣地點、檢驗結果及採取之措施之規定,並配合將末句「上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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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地點,定期採樣檢驗,整理分析,並依據檢驗結果,採取適當措施。經證明有危害人體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