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惡化時,自來水、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之供水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及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並應透過報紙、電視、電台、沿街廣播、張貼公告或其他方式,迅即通知民眾水質狀況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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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惡化時,自來水、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之供水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及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並應透過報紙、電視、電台、沿街廣播、張貼公告或其他方式,迅即通知民眾水質狀況及因應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有關供水單位應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惡化時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有關供水單位應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飲用水水源水質惡化時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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