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3條的釋義,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的藥劑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才能使用。如果需要使用非公告的藥劑,供水單位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申請的資格、應檢附的文件、程序、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供水單位想要使用非公告的藥劑進行飲用水水質處理,就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遵守相應的申請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 - 飲用水管理條例官方網站 - 相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公告文件
飲用水之消毒及水源之清理方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飲用水之消毒及水源之清理方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立法理由飲用水水質處理,使用之藥劑種類繁多,為維護飲用水之潔淨與適度限制藥劑使用,上開藥劑之使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書件、程序、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指定」二字。 二、非屬第一項公告之處理藥劑得由供水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而環保署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該要點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昇位階為法規命令,增列第二項授權依據。
本條規定飲用水之消毒及水源之清理方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飲用水水質處理,使用之藥劑種類繁多,為維護飲用水之潔淨與適度限制藥劑使用,上開藥劑之使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一、第一項刪除「指定」二字。 二、非屬第一項公告之處理藥劑得由供水單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而環保署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該要點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昇位階為法規命令,增列第二項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