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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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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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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
主管機關
公告者為限。
非
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其申請資格、應檢附之書件、程序、
核
准條件、
駁回
、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設備管理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水質管理 §1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1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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