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內文
全文內容: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本署依此規定已分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及臭氧等十九種藥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公司銷售之「○○水」商品,所使用之水質處理藥劑並未在本署指定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列,應自文到日起禁止繼續銷售,違反者將依同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告發,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三、有關○○公司得依「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在本署審查通過指定公告前禁止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