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聚磷酸鹽(Poly-phosphate)是否可添加於自來水乙案
要旨
有關函詢聚磷酸鹽(Poly-phosphate)是否可添加於自來水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聚磷酸鹽(Poly-phosphate)是否可添加於自來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以及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又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三、本署依上述規定已分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及 20種藥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包括磷酸氫二鈉、磷酸二氫鈉、聚磷酸鈉(六偏磷酸鈉)、三聚磷酸鈉等藥劑,可依一定比例混合使用於飲用水水質處理程序中,作為管線抗腐蝕劑用。
四、台端函詢之聚磷酸鹽若為上述藥劑,則為已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可合法使用於飲用水水質處理用途;若非屬上述藥劑,則請依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規定,由自來水事業、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或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在本署審查通過指定公告前禁止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五、另用於洗滌而非供人飲用之水,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管理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