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2.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