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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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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2. 2.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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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11217 增訂)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已實施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核發、審查、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及有關技術事項之管理,暨飲用水水質、水源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等事項,爰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將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提昇法律位階,增訂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核發、管理辦法之訂定、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公告等之法源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9112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原已實施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核發、審查、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及有關技術事項之管理,暨飲用水水質、水源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等事項,爰依立法院附帶決議,將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提昇法律位階,增訂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核發、管理辦法之訂定、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公告等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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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1 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