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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水源設備管理之處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禁止供公眾飲用而不遵行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未經核准而以不符合公共給水水源標準之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飲用水水源,將嚴重影響飲用水之安全與衛生,關係國民健康甚鉅,爰修正增列刑罰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條酌作修正。
明定違反水源設備管理之處分。
未經核准而以不符合公共給水水源標準之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飲用水水源,將嚴重影響飲用水之安全與衛生,關係國民健康甚鉅,爰修正增列刑罰之規定。
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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