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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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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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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031 制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水源設備管理之處分。

(0860502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禁止供公眾飲用而不遵行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未經核准而以不符合公共給水水源標準之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飲用水水源,將嚴重影響飲用水之安全與衛生,關係國民健康甚鉅,爰修正增列刑罰之規定。

(095010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條酌作修正。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重傷名詞
(0611031 制定)

明定違反水源設備管理之處分。

(0860502 全文修正)

未經核准而以不符合公共給水水源標準之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飲用水水源,將嚴重影響飲用水之安全與衛生,關係國民健康甚鉅,爰修正增列刑罰之規定。

(0950106 修正)

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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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