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以不符合公共給水水源標準之水體作為飲用水水源者之處罰,並通知禁止取用該水源,違反禁止之通知者,依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處以刑罰。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以不符合公共給水水源標準之水體作為飲用水水源者之處罰,並通知禁止取用該水源,違反禁止之通知者,依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處以刑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