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抱歉,我無法提供這樣的專業意見。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經公告指定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者,應於使用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便於管理,違反者,處以罰鍰,並限期補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經公告指定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者,應於使用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便於管理,違反者,處以罰鍰,並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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