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作成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或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布水質狀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紀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仍未申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未依規定作成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及申報紀錄者,或未依規定公布水質狀況及作成紀錄定期申報者,對其負責人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三、為加強飲用水設備維護之管理,明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飲用水設備之維護及管理辦法者,應予處罰。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未依規定作成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及申報紀錄者,或未依規定公布水質狀況及作成紀錄定期申報者,對其負責人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三、為加強飲用水設備維護之管理,明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飲用水設備之維護及管理辦法者,應予處罰。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維護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作成維護紀錄、揭示或保存,或違反依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維護方法、維護頻率、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樣、檢驗或揭示水質狀況、未作成水質狀況紀錄或未揭示,或違反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設備抽驗方式、紀錄製作、紀錄揭示及保存期限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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