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參考法條: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9 條 (88.12.22),在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對於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規定。例如,如果一家餐廳在公共用餐區域設置了供水器,根據這條法條,餐廳應該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維護方法、頻率和紀錄的製作方式和保存期限等事項。
管井應依前條之標準設井臺及排水溝;其上端之井管與套管,並應予以密封。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管井之標準。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其屬前條指定之公私場所設置之飲用水設備者,並應定期將其紀錄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飲用水設備之維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其平時之維護狀況,影響飲用水水質至鉅,故規定公私場所應將飲用水設備維護作成紀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定期將其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第二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飲用水設備之維護及管理辦法。 四、目前台灣地區自來水普及率達百分之八十三,飲用水設備維護屬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術,其服務品質關係飲用水之安全衛生,故設備維護業之管理應由具專業技能之自來水事業單位為之。
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維護方法、頻率、紀錄之製作方式、揭示、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修正,修正本條規範對象為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並增訂設備維護紀錄應予揭示及保存以供查驗。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定期申報紀錄之規定。 三、為求條文簡潔,並符合授權明確化原則,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移至修正條文後段作規範,並訂明授權內容及範圍,以符法制。
本條規定管井之標準。
一、本條新增。 二、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其平時之維護狀況,影響飲用水水質至鉅,故規定公私場所應將飲用水設備維護作成紀錄,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定期將其紀錄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第二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飲用水設備之維護及管理辦法。 四、目前台灣地區自來水普及率達百分之八十三,飲用水設備維護屬專業知識與專門技術,其服務品質關係飲用水之安全衛生,故設備維護業之管理應由具專業技能之自來水事業單位為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修正,修正本條規範對象為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並增訂設備維護紀錄應予揭示及保存以供查驗。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定期申報紀錄之規定。 三、為求條文簡潔,並符合授權明確化原則,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移至修正條文後段作規範,並訂明授權內容及範圍,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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