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若沒有國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這表示飲用水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9 條,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否則將面臨罰款。這表明飲用水設備必須符合特定的水質標準,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開鑿或改建水井竣工後,井主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其位置構造與核准不符者,應飭令改善;無法改善或井主不遵指示改善者,應飭令封閉,並禁止使用。 井主不遵指示改善或封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執行,其所需費用由井主負擔,或責成用戶分擔。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開鑿或改建水井竣工後,必須於限期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予改善成封閉禁止使用,以維國民健康。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飲用水設備之標準,應包括構造、性能之規格與標示、檢驗方法等項目。 三、為落實本條之規定,將建議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將飲用水設備納入應施行檢驗商品之項目。
本條規定開鑿或改建水井竣工後,必須於限期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予改善成封閉禁止使用,以維國民健康。
一、本條新增。 二、飲用水設備之標準,應包括構造、性能之規格與標示、檢驗方法等項目。 三、為落實本條之規定,將建議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將飲用水設備納入應施行檢驗商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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