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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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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若沒有國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這表示飲用水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9 條,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需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否則將面臨罰款。這表明飲用水設備必須符合特定的水質標準,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立法沿革 2

(0611031 制定)

開鑿或改建水井竣工後,井主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其位置構造與核准不符者,應飭令改善;無法改善或井主不遵指示改善者,應飭令封閉,並禁止使用。   井主不遵指示改善或封閉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執行,其所需費用由井主負擔,或責成用戶分擔。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開鑿或改建水井竣工後,必須於限期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予改善成封閉禁止使用,以維國民健康。

(0860502 全文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飲用水設備之標準,應包括構造、性能之規格與標示、檢驗方法等項目。   三、為落實本條之規定,將建議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將飲用水設備納入應施行檢驗商品之項目。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031 制定)

本條規定開鑿或改建水井竣工後,必須於限期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予改善成封閉禁止使用,以維國民健康。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飲用水設備之標準,應包括構造、性能之規格與標示、檢驗方法等項目。   三、為落實本條之規定,將建議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將飲用水設備納入應施行檢驗商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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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飲用水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