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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飲用之泉水、雨水及其他飲用水設備,應於工程完成後,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供飲用之泉水、雨水及其他飲用水設備,應於工程完成後,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飲用水水質標準關係國民健康至鉅,不應有區域差異,宜全國一致,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規定供飲用之泉水、雨水及其他飲用水設備,應於工程完成後,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飲用水水質標準關係國民健康至鉅,不應有區域差異,宜全國一致,爰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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