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4條,對於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處罰是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在情節重大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會禁止供飲用。在這個法條中,飲用水水質的標準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就此法條的適用情況,可舉一個具體範例,例如被告就原告的飲水機進行檢驗採樣,發現水質不符合標準,因此做出了相應的處罰和限期改善的決定。
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部分規定納入本條修正。 二、明定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予處罰;情節重大者,並禁止供飲用。
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且飲用水水質標準亦已明確規範其適用對象。為符合本條例立法目的,爰將原條文所定「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限制範圍之文字刪除,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
一、原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部分規定納入本條修正。 二、明定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予處罰;情節重大者,並禁止供飲用。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且飲用水水質標準亦已明確規範其適用對象。為符合本條例立法目的,爰將原條文所定「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限制範圍之文字刪除,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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