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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中「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建議表,關於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檢測項目中之大腸桿菌群、總菌落數、自由有效餘氯及PH值建議之改善期限為十天;其它水質項目建議之改善期限二十天

會議日期 86 年 11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中「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建議表,關於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檢測項目中之大腸桿菌群、總菌落數、自由有效餘氯及 PH 值建議之改善期限為十天;其它水質項目建議之改善期限二十天。

一、飲用水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所開立之處分書,其違反事實欄內應註明未符合標準之項目。

二、如被要求限期改善單位認為不符合標準的項目並不是因操作問題引起,而需增購設備或施工方能改善者,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計畫書,經執行處分機關核准後,依實際需求酌予延長改善期限。

三、本表中建議之改善期限,各主管機關得依當地實際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例如離島地區水樣送驗應予以考量交通不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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