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增訂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授權規定,明定違反者之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增訂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授權規定,明定違反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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