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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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