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前項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如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驗報告者,主管機關得免水質採樣及檢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未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之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查驗內容,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提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未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之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查驗內容,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提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