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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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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2. 2.前項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如為經中央主管機關給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驗報告者,主管機關得免水質採樣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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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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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7 增訂)

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前項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如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出具之檢驗報告者,主管機關得免水質採樣及檢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未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之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查驗內容,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提升至法律位階。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 飲用水水質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112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未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之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查驗內容,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提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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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4-2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於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為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補正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