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我不知道。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條文第五條訂定行政罰。
明定本條例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條文第五條訂定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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