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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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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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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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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031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有公私飲用水之設備及水質,其不合規定者,應於省(市)主管機關所定之限期內予以改善。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有公私飲用水之設備及水質不合規定者,由省(市)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予以改善。

(0860502 全文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本條。

(0950106 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將「受僱人」修正為「受雇人」,「至第十八條」修正為「或前條」,以配合第十七條之刪除,並與法制用語及體例相符。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罰金名詞
(0611031 制定)

明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有公私飲用水之設備及水質不合規定者,由省(市)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予以改善。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其他立法例,明定本條。

(0950106 修正)

文字修正,將「受僱人」修正為「受雇人」,「至第十八條」修正為「或前條」,以配合第十七條之刪除,並與法制用語及體例相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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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