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該條主要是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處罰。具體來說,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者,可能會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飲用水水質標準,若有機構或個人違反了相關標準,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便可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未經指定公告之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影響飲用水品質甚鉅,關係國民健康,爰課以刑事責任,以維護飲用水之潔淨與安全。
明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未經指定公告之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影響飲用水品質甚鉅,關係國民健康,爰課以刑事責任,以維護飲用水之潔淨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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