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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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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該條主要是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處罰。具體來說,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者,可能會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提到的飲用水水質標準,若有機構或個人違反了相關標準,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便可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11031 制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086050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未經指定公告之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影響飲用水品質甚鉅,關係國民健康,爰課以刑事責任,以維護飲用水之潔淨與安全。

  • 第十三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611031 制定)

明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並觸犯刑法或刑事特別法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之規定,從重處斷。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未經指定公告之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影響飲用水品質甚鉅,關係國民健康,爰課以刑事責任,以維護飲用水之潔淨與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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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