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抱歉,我不知道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5-1 條的相關內容。
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