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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通知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措施及工程計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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