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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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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5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的行為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這條法條的依據是環境資源綜合應用系統-經濟部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出具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08號解釋施行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樣品、資料的罰則處分。

立法沿革 1

(0860502 全文修正)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拒絕查驗、拒提或提供不實樣品、資料者,採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 第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拒絕查驗、拒提或提供不實樣品、資料者,採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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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