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5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的行為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這條法條的依據是環境資源綜合應用系統-經濟部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出具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08號解釋施行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樣品、資料的罰則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查驗或提供樣品、資料,或提供不實之樣品、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拒絕查驗、拒提或提供不實樣品、資料者,採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公私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妨礙、拒絕查驗、拒提或提供不實樣品、資料者,採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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