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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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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之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6條,該法規規定了處罰的主管機關分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中央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這表示各級政府機關在執行處罰時有其專屬的管轄權。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飲用水管理條例本身,並且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相關公告或文件作為典範,以確保處罰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2

(086050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定之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省由環境保護處為之,在直轄市由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規定罰鍰之處罰機關。

(0881130 修正)

本條例所定之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條例處罰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規定罰鍰之處罰機關。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條例處罰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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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處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