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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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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2. 2.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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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自來水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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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