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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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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2. 2.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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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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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11031 制定)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係指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其釋義如左: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地面水:指江、河、湖、沼等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之水。   三、地下水:指井水及泉水等流動或停瀦於地下之水。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所稱飲用水之定義。

(086050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來源如左: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法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三、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立法理由一、明定飲用水之定義及其來源。   二、自來水依自來水法之定義;地面水體及地下水體係參照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之定義。   三、增訂第四款,以因應其他飲用水來源(如雨水、雪水、伏流水等非屬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之水)之安全衛生管理。

(0950106 修正)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立法理由本條立法原意係在規範飲用水之種類,惟為符實際需要,爰將本條分列二項,將飲用水之種類及水源區分,以臻明確。

  • 自來水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031 制定)

定明本條例所稱飲用水之定義。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明定飲用水之定義及其來源。   二、自來水依自來水法之定義;地面水體及地下水體係參照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之定義。   三、增訂第四款,以因應其他飲用水來源(如雨水、雪水、伏流水等非屬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之水)之安全衛生管理。

(0950106 修正)

本條立法原意係在規範飲用水之種類,惟為符實際需要,爰將本條分列二項,將飲用水之種類及水源區分,以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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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