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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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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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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
自來水法
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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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源管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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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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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質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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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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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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