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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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深度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發布的公告中指出,該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應當為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相應的縣(市)政府。例如,根據環境保護署在2021年發布的聲明,這些主管機關需負責監管飲用水的質量和供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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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