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發布的公告中指出,該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應當為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相應的縣(市)政府。例如,根據環境保護署在2021年發布的聲明,這些主管機關需負責監管飲用水的質量和供應。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機關改制,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條例之執行事項涉及環保及衛生機關,故省(市)之主管機關仍維持現行規定之省(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臺灣省政府為本條例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
定明本條例主管機關。
配合機關改制,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條例之執行事項涉及環保及衛生機關,故省(市)之主管機關仍維持現行規定之省(市)政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臺灣省政府為本條例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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