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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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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發布的公告中指出,該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應當為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相應的縣(市)政府。例如,根據環境保護署在2021年發布的聲明,這些主管機關需負責監管飲用水的質量和供應。

立法沿革 3

(0611031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定明本條例主管機關。

(086050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機關改制,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條例之執行事項涉及環保及衛生機關,故省(市)之主管機關仍維持現行規定之省(市)政府。

(0881130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臺灣省政府為本條例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031 制定)

定明本條例主管機關。

(0860502 全文修正)

配合機關改制,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條例之執行事項涉及環保及衛生機關,故省(市)之主管機關仍維持現行規定之省(市)政府。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刪除臺灣省政府為本條例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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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