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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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的飲用水設備包括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以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另外還包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設備。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設備都屬於飲用水設備的範疇,需要受到相關法規的規範。 舉例: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及社區公共給水設備,都屬於飲用水設備的範疇。一旦這些設備出現問題,就需要受到法規的監管和規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自來水法法規
- 公私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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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