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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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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的飲用水設備包括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以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另外還包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設備。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設備都屬於飲用水設備的範疇,需要受到相關法規的規範。 舉例: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的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以及社區公共給水設備,都屬於飲用水設備的範疇。一旦這些設備出現問題,就需要受到法規的監管和規範。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611031 制定)

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不得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汙染水質之行為。

立法理由參照自來水法第96條條文,規定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不得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行為。藉使人民能獲得清潔而充沛之水源,以維護身體健康。

(0860502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之定義。

  • 自來水法法規
  • 公私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031 制定)

參照自來水法第96條條文,規定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不得有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污染水質之行為。藉使人民能獲得清潔而充沛之水源,以維護身體健康。

(086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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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