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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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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六條。其中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果一個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那麼這個水體才能被當作飲用水的來源。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那麼就不受這個限制。申請人需要提出改善計畫的相關資料,包括計畫內容、應檢附的文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相關的準則。此外,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的。 簡單範例:如果一個地方的水源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那麼這個地方的居民就可以直接飲用這個水源的水。但是如果這個水源的水質不符合標準,當地政府可以提出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申請被核准,當地政府就可以進行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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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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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