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六條。其中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果一個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那麼這個水體才能被當作飲用水的來源。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那麼就不受這個限制。申請人需要提出改善計畫的相關資料,包括計畫內容、應檢附的文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相關的準則。此外,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也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的。 簡單範例:如果一個地方的水源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那麼這個地方的居民就可以直接飲用這個水源的水。但是如果這個水源的水質不符合標準,當地政府可以提出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申請被核准,當地政府就可以進行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