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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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