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有關之設備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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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鑿或改建水井者,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凡開鑿或改建飲用水井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列管。
自來水有關之設備及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來水有關之設備及管理,依自來水法規範之。
自來水有關之設備管理,依自來水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俾更明確。
本條規定凡開鑿或改建飲用水井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列管。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自來水有關之設備及管理,依自來水法規範之。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俾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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