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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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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水污染防治基金之設置,並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水污染防治費之管理運用。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為預算法所稱之其他特種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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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法規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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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水污染防治基金之設置,並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