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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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水污染防治基金之設置,並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水污染防治費之管理運用。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為預算法所稱之其他特種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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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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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法規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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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