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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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當量:指廢 (污) 水中各種污染物對環境產生同等影響程度之污染量。 二、總污染當量:指廢 (污) 水中水污染防治費應徵收之各污染物項目之污染當量總和。 三、費率:指一污染當量之收費金額。 四、家戶:指非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辦公處所、家庭、學校、軍營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及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事業以外之行業。五、免徵值:指計算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污染當量應先扣除各項污染物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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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條第七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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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