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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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繳納截流廢 (污) 水之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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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