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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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費額=總污染當量×費率 總污染當量=Σ (污染當量) i i=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污染物項目 污染當量=排放水質×排放水量×污染當量換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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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費額=總污染當量×費率 總污染當量=Σ (污染當量) i i=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污染物項目 污染當量=排放水質×排放水量×污染當量換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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