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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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污染物項目、污染當量換算值如下: ┌─────┬───────────┬──────────── │污染物項目│ 污 染 當 量 換 算 值 │ 適 用 ├─────┼─────┬─────┼──────────── │化學需氧量│五0公斤 │一污染當量│一、事業:印染整理業、製 │ │ │ │ 油化學業、造紙業、毛 │ │ │ │ 造業、金屬基本工業、 │ │ │ │ 製粉業、紡織業、製糖 │ │ │ │ 業、肉品市場、魚市場 │ │ │ │ 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 │ │ │ │ 船舶解體業、清艙業、 │ │ │ │ 研究) 室或其他實驗 ( │ │ │ │ 驗測定機構、餐飲業、 │ │ │ │ 站經營業、其他經中央 │ │ │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專用 │ │ │ │三、家戶。 ├─────┼─────┼─────┼──────────── │懸浮固體 │一公噸 │一污染當量│事業: │ │ │ │發電廠、水泥業、採礦業、 │ │ │ │自來水廠、洗車場、貯煤場 ├─────┼─────┼─────┼──────────── │總汞 │二0公克 │一污染當量│事業: ├─────┼─────┼─────┤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 │鎘 │一00公克│一污染當量│之事業。 ├─────┼─────┼─────┤ │總鉻 │五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鉛 │一公斤 │一污染當量│ ├─────┼─────┼─────┤ │鎳 │一公斤 │一污染當量│ ├─────┼─────┼─────┤ │銅 │一公斤 │一污染當量│ ├─────┼─────┼─────┤ │砷 │五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氰化物 │一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總磷 │三公斤 │一污染當量│適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 │總氮 │二五公斤 │一污染當量│ ├─────┼─────┼─────┤ │有機鹵化物│二公斤 │一污染當量│ ├─────┼─────┼─────┤ │酚類 │一00公克│一污染當量│ └─────┴─────┴─────┴──────────── ────────────────────┐ 對 象 │ ────────────────────┤ 革業、紙漿製造業、醱酵業、礦油煉製業、石│ 條業、化工業、藥品製造業、農藥業、食品製│ 屠宰業、船舶建造修配業、橡膠製品製造業、│ 業、修車廠、其他工業、廢水代處理業、畜牧│ 、水肥處理廠 (場) 、廢棄物掩理場、廢棄物│ 理廠 (場) 、照相沖洗業、製版業、洗染業、│ 水產養殖業、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實驗 (│ 研究) 室、醫院、醫事機構、動物園、環境檢│ 觀光旅館 (飯店) 、遊樂園 (區) 、貨櫃集散│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下水道、公共下水道及社區下水道。 │ │ ────────────────────┤ │ 陶窯業、土石加工業、土石採取業、玻璃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 │ 印刷電路版製造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 │ │ │ │ │ │ │ │ │ │ │ ────────────────────┤ 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 │ │ │ │ ────────────────────┘ 每污染當量之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污染防治成本或污染損害成本或經濟誘因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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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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