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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縣(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飲用水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縣(市)飲用水管理規章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 三、縣(市)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 四、縣(市)飲用水水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五、執行飲用水管理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事項。 六、縣(市)飲用水管理工作之推行及協調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市)飲用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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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對飲用水管理的主管事項包括實施方案與計畫、法規的執行、規章訂定與釋示、研究發展和宣導、水質監測和檢驗、調查統計資料製作和彙報、工作推行及協調等事項。 舉例來說,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負責制定飲用水管理的實施方案和計畫,並在規章訂定時提供釋示和執行相關法規。此外,主管機關也有責任進行飲用水水質的監測和檢驗工作,並製作相關調查統計資料。這些都是該條例所定的主管事項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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