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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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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2. 2.前項社區,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3. 3.前項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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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 第四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法規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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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