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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2. 前項社區,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3. 前項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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