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所述,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是指能以管線輸送水源並進行連續處理、連續供水的飲水設備,或者將經處理後的水源以管線輸送至供人飲用的飲水檯。根據台灣省自來水水質標準,自來水應當符合一定的水質標準,任何不符合標準的水資源均應禁止飲用。
相關函釋 2 則
- 第四條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