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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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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深度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所述,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是指能以管線輸送水源並進行連續處理、連續供水的飲水設備,或者將經處理後的水源以管線輸送至供人飲用的飲水檯。根據台灣省自來水水質標準,自來水應當符合一定的水質標準,任何不符合標準的水資源均應禁止飲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 第四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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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