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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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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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4 條,當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導致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在事實發生後的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在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準的規定。 範例:根據一九年的司法院裁判書和判決書所述,當原告所屬衛生稽查大隊於某年的五月十八日採樣抽驗自來水後,發現檢驗結果總菌落數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被告違反了飲用水水質標準的規定。這個案例就是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4 條規定的一個具體適用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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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