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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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處採樣。
- 2.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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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水源水質檢驗的採樣地點,包括了自來水水源、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包裝水水源、盛裝水水源以及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等。針對每一類型的水源都有相應的採樣要求和標準。 此外,法條中還規定了採樣地點需要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相關業者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這項規定確保了採樣地點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這些規定皆可參考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網站上的法規內容和相關公告,以及環保署所核定的相關業者的採樣地點。
相關函釋 1 則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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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