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盛裝水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係指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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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盛裝水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係指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因此,如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有設置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時,應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尚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採樣檢驗;如盛裝水業直接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時,則應於盛裝水業者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檢驗。
二、至盛裝水業者未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採樣地點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時,當地主管機關可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會同業者確認採樣地點後採樣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