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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應檢具海洋污染防治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廢(污)水產生者,其廢(污)水之生產、收集及處理情形。 三、有廢(污)水排放於海洋者,其廢(污)水排放於海洋之水量及性質。 四、有放流管線、放流口之設置者,其放流管線、放流口之設置位置及周遭生態環境狀況。 五、減輕不利影響之海域環境管理措施。 六、海域環境水質之監測方法、頻率及項目。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廢(污)水、油、廢棄物、化學品、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之回收處理方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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