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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
  2.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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