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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 2 條

海洋污染之清除處理,應儘速回收污染物、控制污染源及圍攔污染物,並就污染情況及作業環境評估清除處理技術,選用對環境衝擊最低及避免二次污染之方法、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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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海洋污染之清除處理,應儘速回收污染物、控制污染源及圍攔污染物,並就污染情況及作業環境評估清除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