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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洋油污染之清除處理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使用油分散劑: 一、有損害鳥類、海中生物、生態敏感帶或海灘之虞。 二、有危害岸邊設施之虞。 三、其他經評估需使用之情況。
  2. 前項油分散劑之使用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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