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污染物時,得先行圍堵油污染之範圍,在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下,執行現場燃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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