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中央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始納入本法事業範圍之既設事業,應依第七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許可或核准文件。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壤處理標準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