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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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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其水質項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排放於土壤: ┌───────┬───────┬──────────────┐│水 質 項 目│限 值│備 註│├───────┼───────┼──────────────┤│水溫 │三十五 │ │├───────┼───────┼──────────────┤│氫離子濃度指數│六˙○-九˙○│ │├───────┼───────┼──────────────┤│總酚 │○˙一 │ │├───────┼───────┼──────────────┤│氰化物 │○˙五 │ │├─┬─────┼───────┼──────────────┤│油│礦物類 │一○ │ ││ ├─────┼───────┼──────────────┤│脂│動植物性 │三○ │ │├─┴─────┼───────┼──────────────┤│鈉吸著比 │六˙○ │ │├───────┼───────┼──────────────┤│導電度 │二˙五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不適用│├───────┼───────┼──────────────┤│總氮 │四○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不適用│├───────┼───────┼──────────────┤│總磷 │一五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不適用│├───────┼───────┼──────────────┤│硼 │○˙七五 │ │├───────┼───────┼──────────────┤│鋁 │五˙○ │ │├───────┼───────┼──────────────┤│砷 │○˙二 │ │├───────┼───────┼──────────────┤│鈹 │○˙五 │ │├───────┼───────┼──────────────┤│鎘 │○˙○一 │ │├───────┼───────┼──────────────┤│總鉻 │○˙一 │ │├───────┼───────┼──────────────┤│鈷 │○˙○五 │ │├───────┼───────┼──────────────┤│銅 │○˙二 │ ││ ├───────┼──────────────┤│ │三˙○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適用 │├───────┼───────┼──────────────┤│鉛 │○˙一 │ │├───────┼───────┼──────────────┤│鋰 │二˙五 │ │├───────┼───────┼──────────────┤│錳 │○˙二 │ │├───────┼───────┼──────────────┤│總汞 │○˙○○五 │ │├───────┼───────┼──────────────┤│鉬 │○˙○一 │ │├───────┼───────┼──────────────┤│鎳 │○˙五 │ │├───────┼───────┼──────────────┤│硒 │○˙○二 │ │├───────┼───────┼──────────────┤│釩 │一○˙○ │ │├───────┼───────┼──────────────┤│鋅 │二˙○ │ ││ ├───────┼──────────────┤│ │五˙○ │飼養豬隻、牛隻之畜牧業適用 │├───────┼───────┼──────────────┤│生化需氧量 │四○○ │畜牧業適用 ││ ├───────┼──────────────┤│ │一五○ │ │├───────┼───────┼──────────────┤│懸浮固體 │四○○ │畜牧業適用 ││ ├───────┼──────────────┤│ │三○○ │ │└───────┴───────┴──────────────┘
  2. 2.前項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水溫:攝氏度(℃)。 三、鈉吸著比:(毫克當量/公升)之平方根(meq1/2L-1/2)。 四、導電度:毫姆歐/公分,攝氏二十五度(mmho/cm25℃ )。 五、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土壤處理標準中,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排放的廢(污)水,其水質項目和限值應該符合哪些規定,才能夠排放到土壤中。其中,水質項目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總酚、氰化物、油脂、鈉吸著比、導電度、總氮、總磷、硼、鋁、砷、鈹、鎘、總鉻、鈷、銅、鉛、鋰、錳、總汞、鉬、鎳、硒、釩和鋅等。而這些水質項目的限值,除了氫離子濃度指數是一個範圍外,其他都是最大限值。這些限值的單位也有所不同,例如氫離子濃度指數是無單位的,而水溫是攝氏度(℃),鈉吸著比是(毫克當量/公升)之平方根(meq1/2L-1/2),導電度是毫姆歐/公分,攝氏二十五度(mmho/cm25℃),其他各項目則是毫克/公升(mg/L)。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工廠要排放廢水到土壤中,那麼他們就必須先檢測廢水中各種水質項目的濃度,並確保這些濃度都不超過土壤處理標準中所規定的限值。例如,如果廢水中的總氮濃度超過了四十毫克/公升,那麼這家工廠就不能將這些廢水排放到土壤中,因為這已經超過了土壤處理標準中所規定的最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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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處理標準第 31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其水質項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排放於土壤: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處理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