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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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