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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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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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土壤處理標準第 6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依據該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為《水污染防治法》,根據該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法規者將受到罰鍰處罰。並以具體案例說明該法律條文的應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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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