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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土壤處理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本標準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土壤處理許可證),始得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發土壤處理許可證,或核准變更土壤處理許可登記事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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