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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於排放廢 (污) 水前,應依本辦法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但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者,得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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