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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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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通知原已取得貯留或稀釋許可證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限期換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並免收證書費。換發後原許可有效期間不變;原准無有效期間者,換發後之許可有效期間至本辦法施行日起算五年屆滿之日止。 前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檢具原許可證影本辦理換發,並應繳還原核發之許可證,始得領取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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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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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通知原已取得貯留或稀釋許可證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限期換發貯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